央广网北京10月13日消息(记者 门庭婷)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法律责任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提出,为提高房源适配度,运营单位建立信息平台,允许公租房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者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住房互换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

《办法》明确,承租人家庭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者减免租金,其中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缓交租金,发生大病、变故等可以视情况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由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酌情处理,并以向承租人反馈结果为准,具体操作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和公布。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权不能转让、继承、赠与,若承租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另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进行轮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腾退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收益。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及时纳入社区管理,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监督方面,《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内容等级制定差异化定价规则,实行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调整的,从调整生效之日起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运营服务规范和绩效考核方案,对运营管理单位政策性业务进行考核。

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服务规范和服务满意度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运营单位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不满意度达到25%的,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存在经营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职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