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然而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定义务,单方面制定了一些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霸王条款”。它们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一般具有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或剥夺消费者权利、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特征。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同样存在“霸王条款”现象。但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法律意义上为无效条款。正值“3.15”之际,为了让消费者认清购房过程中“霸王条款”的真实面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掉入购房“深坑”,央广网房产列出购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十大霸王条款”,供消费者参考。

 

 

  在房屋质量评判过程中,有一些因素因评判标准不同易引发争议,比如空气。在很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企业都会承诺室内空气质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给出类似以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该商品房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如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由开发企业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但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标准名称。就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标准来说,有国家强制性的规范标准,强制性标准值比较低;也有推荐性的规范标准,推荐性标准值比较高。因为两者的检测标准值不相同,就会在实践中发生比较大的争议。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开发企业往往会利用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购房者一般会采用推荐性标准进行检测,由于二者的检测值不同,有可能得出的结论完全不同。此时,因为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检测标准,开发企业就会利用模糊的条款来控制最终的解释权,从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读。而利用模糊条款掌控解释权,也是霸王条款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