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然而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定义务,单方面制定了一些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霸王条款”。它们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一般具有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或剥夺消费者权利、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特征。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同样存在“霸王条款”现象。但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法律意义上为无效条款。正值“3.15”之际,为了让消费者认清购房过程中“霸王条款”的真实面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掉入购房“深坑”,央广网房产列出购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十大霸王条款”,供消费者参考。

 

  虽然多地明令禁止捆绑销售,但仍时有开发商铤而走险,强制要求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同时购买车位、精装修、新风系统等。比如,要求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一并签署《车位使用权协议》,支付使用权费用。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解除,购房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单独解除《车位使用权协议》,单独解除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解除或者终止《车位使用权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往往捆绑购买的物品交易价格比较高,实际市场价格又比较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会要求购房者签署捆绑协议,即买房子就必须买车位,退车位也就必须得退房。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来强迫购房者买房必须购买额外产品。”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先行缴纳车位费、精装修等费用,后面才让购房者缴纳房款,这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强制购房者进行交易。这种约定,既强制了购房者进行交易,还限制和剥夺了购房者自由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