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然而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定义务,单方面制定了一些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霸王条款”。它们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一般具有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或剥夺消费者权利、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特征。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同样存在“霸王条款”现象。但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法律意义上为无效条款。正值“3.15”之际,为了让消费者认清购房过程中“霸王条款”的真实面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掉入购房“深坑”,央广网房产列出购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十大霸王条款”,供消费者参考。

 

  日常生活中,人们购房还会遇见一种情况叫“自动收房”,也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规定购房人因一些原因没有进行相关收房程序的情况下,超过一定期限后房屋被视为自动接收。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购房者收房的,购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房屋,即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进行维修,并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自通知收房时就自动交付给了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超过30天不接收房屋,还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日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表示:收房是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最多的一个环节。很多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虽然最终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但是房屋确实还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有些问题属于瑕疵性问题,经过修补不影响使用,有些问题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比如房屋漏水、渗水等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类似合同条款的约定,来限制购房者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甚至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吓唬购房者,使其强迫收房。这种合同条款的约定,明显限制了购房者权利的行使,对购房者来说极为不公平和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