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然而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定义务,单方面制定了一些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霸王条款”。它们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一般具有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或剥夺消费者权利、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特征。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同样存在“霸王条款”现象。但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法律意义上为无效条款。正值“3.15”之际,为了让消费者认清购房过程中“霸王条款”的真实面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掉入购房“深坑”,央广网房产列出购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十大霸王条款”,供消费者参考。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凭证。拥有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否取得房产证,是判定房屋是否为购房者所属法律上认定的重要依据。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或许会因为开发商、业主、银行等多方面原因造成房产证办理逾期。开发商为了规避因自身原因导致房产证办理逾期从而需承担违约责任,会在与业主签署合同时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逾期在180天以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购房者签署买卖合同的最终目的不仅是为了正常居住房屋,根本上还是要取得产权证,以确保房屋手续的齐全,和法律上权属的认定。所以,对于购房者来说,产权证的办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开发企业的一项根本的合同义务。如果开发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为自己履行合同义务设定了一定的豁免周期,这对购房者来说本身是不公平的,在某种程度上减免了自己的法定责任,增加了购房者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