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然而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定义务,单方面制定了一些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霸王条款”。它们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一般具有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或剥夺消费者权利、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特征。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同样存在“霸王条款”现象。但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法律意义上为无效条款。正值“3.15”之际,为了让消费者认清购房过程中“霸王条款”的真实面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掉入购房“深坑”,央广网房产列出购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十大霸王条款”,供消费者参考。

 

 

  很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这样的约定意味着如果开发企业逾期交房,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解除合同。在实践中,开发企业逾期十多年还未能交房的情形非常之多,如果通过这样的合同条款去限制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势必导致购房者钱房两空,既拿不回来钱,也拿不到房子,这对购房者来说权利是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的。这样的合同条款,属于典型的排除了购房者的权利,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权利义务也严重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