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然而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定义务,单方面制定了一些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霸王条款”。它们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一般具有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或剥夺消费者权利、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特征。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同样存在“霸王条款”现象。但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法律意义上为无效条款。正值“3.15”之际,为了让消费者认清购房过程中“霸王条款”的真实面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掉入购房“深坑”,央广网房产列出购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十大霸王条款”,供消费者参考。

 

  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时会遇见霸王条款,在收房时同样会遇到一些霸王条款。一些开发商在通知买受人收房时,要求购房者必须先行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面积差价款、契税、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证代办费等费用后,方可进入房屋验房。购房者拒绝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拒绝缴纳上述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购房者验房,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房屋也是一种商品,在进行交易时要遵守最基本的交易规则,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购房者有权验收房屋是否合格。”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只有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才能交付给购房者使用。这就赋予了购房者先行验房的权利。实践中,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会通过合同条款的方式要求购房人先行签署协议缴纳费用后才能验房,这实际上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

  就北京市而言,北京建委曾经发布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王佳红表示,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上述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任意扩大了自己的权限,对购房者来说不公平、不合理,购房者有权主张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