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然而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定义务,单方面制定了一些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霸王条款”。它们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一般具有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或剥夺消费者权利、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特征。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同样存在“霸王条款”现象。但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法律意义上为无效条款。正值“3.15”之际,为了让消费者认清购房过程中“霸王条款”的真实面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掉入购房“深坑”,央广网房产列出购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十大霸王条款”,供消费者参考。

 

 

  在签署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霸王条款。比如一些合同中规定:如果购房者逾期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追究购房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购房者不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承担每日万分之0.5的违约金,但是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1%。

  “在类似条款中,我们能够明显感受到,购房者违约要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成本却非常低。”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这种条款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任意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而根据相关规定,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