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然而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定义务,单方面制定了一些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这也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霸王条款”。它们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一般具有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或剥夺消费者权利、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特征。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同样存在“霸王条款”现象。但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法律意义上为无效条款。正值“3.15”之际,为了让消费者认清购房过程中“霸王条款”的真实面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掉入购房“深坑”,央广网房产列出购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十大霸王条款”,供消费者参考。

 

 

  作为家庭中的低频消费品,购房是一个比较慎重的决定,很多人通常是基于对开发商的口头宣传、样板间展示、沙盘以及宣传材料的认知而购买商品房。这些因素也都是购房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因素。

  在房屋真正交易时,一些补充协议却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所作的约定、承诺、样板间的展示、沙盘模型、图片说明以及广告宣传和其他有关交易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和准确。第十五条明确定规定,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都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开发商的宣传、样板间、沙盘等都应该在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和体现,这才符合购房人购房的初衷。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通过在合同中约定一切宣传材料皆无效的方式,否认自己销售时所做出的宣传和承诺,进而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这就是明显的霸王条款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