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吕曼君 于小玥

  为抄近道横穿车位却不慎滑倒受伤,车主和物业应当如何承担各自责任?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车主与物业公司各承担90%及10%的责任。

  法院查明,2022年2月,王某驾车前往单位上班,并将车子停放在其承租的办公楼地下停车位上。为抄近路,王某试图斜穿对面某停车位前往电梯口,但行至涉事停车位时,不慎滑倒致左手腕受伤,经医院诊断手腕骨折。

  此后,王某多次与车库的管理人某物业公司就损失承担协商,但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王某认为涉事停车位地面不平整、存在凹陷,且积聚污水、地面湿滑,而某物业公司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也未设置任何安全提示标志,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辩称,车位的用途是停放车辆,并不是人行通道。涉事车位地面状况良好,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车位用途,也应能够注意到地面积水的情况下,仍横穿车位致摔倒受伤,应自行承担后果。

  法院认为,车位的主要功能是停放车辆而不是通行,事发时车库通道畅通无阻碍、照明充足,王某为抄近道而借道通行更应为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王某及同行的女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稍加注意便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疏忽大意导致不慎摔倒受伤,故应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但与此同时,借道车位通行是现实生活中常见行为,车位兼具通行的功能,证据显示涉事停车位地面略有不平,有水渍或油渍存在,某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相应问题,与原告此次摔倒具有关联性,可以认定未尽安全保障及谨慎注意提醒义务,但其过错程度较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某物业公司责任比例为90%及10%。

  法官庭后表示,商场、车库等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安全也需承担谨慎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环境复杂、人流量大,更应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避免因自身疏忽大意发生意外。(法治日报)

编辑: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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