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28日消息(记者安垚)据自然资源部消息,近日,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旨在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推动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

在保障养老用地空间需求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以社区生活圈为单元,结合《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鼓励“住宅+养老”“商服+养老”“医疗+养老”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减少单独占地成本。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规划标准要求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对新建项目涉及规划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商同级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值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优化规划标准,优先利用存量空间布局养老项目。

在供地方面,《若干措施》通过以下创新方式,降低了养老服务用地成本。一是将养老服务设施、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和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及重大银发经济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依法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二是对单独成宗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供地方式,土地使用者可按需选择供地类型。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其中第1年缴纳的土地价款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50%。

三是支持地方结合养老项目类型,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和最低出租年限,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周期与缴纳方式。

四是在保障市场公平前提下,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含兼容商品住宅的)可带机构类型、运营方式、床位数量、服务质量、安全要求等准入条件出让(租赁)。银发经济产业项目用地可带产业准入条件供地,确保用地与产业发展相匹配。

为激活存量资源,释放低成本养老空间,《若干方式》还提出在符合安全、健康、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闲置学校、社区用房、培训疗养机构场地,以及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改造或增设养老服务设施、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提供助餐、助浴、助医等服务,五年内可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无需办理土地用途变更,不增收土地价款。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及适老化要求,针对利用存量土地和建筑物发展养老服务的,按照《城市存量空间盘活优化规划指南》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简化审批程序的规定,对详细规划进行优化调整,明确调整条件、时限和材料清单,让存量空间“快调整、早使用”。

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土地不增收因规划调整产生的土地价款。

此外,《若干措施》针对温泉康养、森林康养、旅居康养等新业态,鼓励地方探索“跨资源门类、跨权利类型”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方式,统筹配置存量土地、林草、水域等要素,提升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精准匹配新业态空间需求,推动养老与文旅、健康产业融合,实现“存量要素组合用、综合效益最大化”。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若干措施》要求,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存量空间资源按约定用于养老服务。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养老设施的规划条件、开发周期,在监管协议中明确交付运营方式,并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要求,由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推进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重点监管存量资源转型、低成本供地等情况,确保降本措施惠及养老项目。

编辑:门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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