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突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和市场化运营管理特点,从房源管理、配租对象、租金管理、租赁合同等方面,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应当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同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应当完善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布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办法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可以通过自行运营管理,或通过联营入股、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运营主体实行租赁经营、专业服务等一体化、全过程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前,运营主体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妥善处理退租等事宜。

  此外,福建各市、县还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活动的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编辑:安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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